宜蘭簡易庭刑事-ILEM,98,宜秩,30,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宜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3月6日警蘭偵字第098210079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肆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3月4日22時許。

(二)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60號光復國小廁所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俗稱強力膠 之工業專用接著劑。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98年3月4日22時40分許,於宜蘭縣宜蘭市○○路60號光復國小廁所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筆錄坦承吸食。

(三)扣案之強力膠4支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