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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小字第106號
原 告 慧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
訴訟代理人 陳耀祖
被 告 簡有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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