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0,宜小,84,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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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小字第8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曾怡仁
被 告 游日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請求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給付金錢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

又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林浩德、游日文之連帶債務發支付命令,被告林浩德並未提出異議,被告游日文則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惟被告游日文於異議狀並未論及其異議理由為何,無從判認其異議之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債務人。

本件被告游日文戶籍地係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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