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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字第10號
原 告 林才民
被 告 林文聰
訴訟代理人 林國勳
被 告 林浩然
郭新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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