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0,宜簡,116,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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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 告 林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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