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0,宜簡,173,2012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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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周凱
被 告 盧佳均
法定代理人 盧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100年3月5日民事聲明上訴狀中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新臺幣15萬元」,是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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