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0,宜補,34,2011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34號
原 告 許釤鳳
被 告 林秋惠
陳寶珠
陳琬麒
孔語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原告曾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0年度宜調字第52號調解不成立後,原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起訴,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而得將聲請調解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繳3,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此外,原告應提出被告林秋惠、陳寶珠、陳琬麒、孔語潔有記事欄之戶籍謄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