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0,宜補,35,201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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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35號
原 告 謝高賢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德松發支付命令(100年
度司促字第30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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