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訴字第2號
被 告 盧永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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