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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5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鑫
兼
訴訟代理人 沈明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頭城鎮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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