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2,宜簡,51,201306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力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梅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素郡即吉峰鐵材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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