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50號
原 告 蘇文輝
被 告 謝成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2,1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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