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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57號
原 告 簡文憲即銘興汽車保養所
被 告 何光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07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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