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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小字第6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
被 告 宜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薛兩錦
被 告 林綠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3日下午4時本院宜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請求被告薛兩錦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之契約條款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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