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3,宜簡,147,2014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47號
原 告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張秋娥
被 告 林宜辰
法定代理人 林宏光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法定代理人 何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3時20分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列有被告林宜辰法定代理人何雅玲之起訴狀、兩份起訴狀繕本、何雅玲有記事欄之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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