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3,宜簡,176,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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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7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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