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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劉美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阿露之全體繼承人間鄰地使用權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惟未列林阿露之繼承人為何人及其住居所,本院無從送達調解通知書,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即相對人林阿露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陳報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
二、上開繼承人如有死亡者,該繼承人本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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