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4,宜簡,87,201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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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簡字第87號
抗 告 人即
被 告 陳寶玉

訴訟代理人 楊玉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鵬禧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10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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