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4,宜補,78,2015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字不詳等七.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

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陳美惠積欠其債務。陳美惠繼承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八筆不動產,而與其他名字不詳之繼承人共同繼承。

惟陳美惠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實現債權,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將系爭遺產予以分割等語。

三、查聲請人及其債務人陳美惠及相對人名字不詳七人為被繼承人(姓名亦不詳)之繼承人,系爭八筆不動產並因繼承而登記為聲請人、相對人及陳美惠公同共有,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6339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

而聲請人聲請調解相對人等7人將系爭遺產予以分割,其目的在取得系爭遺產之應有部分,性質上係聲請人欲代位終止陳美惠與相對人等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自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

次查,分割遺產屬於形成之訴,應有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惟聲請人自承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且聲請人所列相對人並無姓名,本院無從通知到院調解,即無從經由全體繼承人之同意而協議分割系爭土地,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及其他情事,可認為顯無成立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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