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6,780元(即本訴部分159,857元,反訴部分1,676,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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