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5,宜勞簡,5,2016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姵慈
趙彧
江沛蓁
黃維怡
許峻郢
莊薈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律師
被 告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大羅為被告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盧承受變更為林大羅,因林大羅未據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現在法定代理人林大羅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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