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5,宜勞簡,6,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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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如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被 告 金馬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光彩
被 告 金馬塑膠廠
法定代理人 林光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1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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