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字第172號
原 告 張志忠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追加 原告 張境在
被 告 詹陳金枝
楊彭鳳嬌
陳色欽
陳木林
陳金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豪
被 告 陳張罔
鍾素芬
陳英傑
陳秀娟
陳冠聿
陳靜雯
吳陳寶連
陳寶
陳麗雲
吳陳寶珠
陳麗華
陳金能
陳順亮
陳玄宗
陳寶惠
林秀英
林金杰
陳文通
陳金春
陳文彬
陳慧嵐
林陳雪
謝陳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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