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字第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李炳豊
王俊雄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吳詩萍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3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原告僅繳納3,530元,尚需補繳1,1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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