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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李翰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漢民間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8,4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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