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林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伍佰元」之記載,依序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尚應補繳壹仟貳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上所示之明顯誤繕情事,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