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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宏正等3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曾宏正外另2名曾姓被告之完整姓名與確實之住所或居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二)提出宜蘭縣宜蘭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第1657建號建物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
(三)依上述登記謄本,提出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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