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5,宜調,45,2016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楊則賢
楊羅美玉
楊則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楊羅美玉、楊則武應就宜蘭縣員山鄉○○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各4分之1)及同地段00000- 000建號(權利範圍:各4分之1)即門牌號碼為宜蘭縣員山鄉○○路00號之不動產,於民國94年4月15日經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楊則賢所有。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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