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6,宜小,240,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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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小字第240號
原 告 彭欣誼
訴訟代理人 陳信一
被 告 OB嚴選-橘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規定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個資法第33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觀諸其立法理由謂:「有關侵害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訴訟,不論單一事件單一受害人,或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亦不論其請求權依據,皆採專屬管轄,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二條規定增訂本條,以利實務操作。」

,堪認關於侵害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訴訟為專屬管轄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個資法第27條及第28條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萬元等情,足見原告係依個資法規定,對於非公務機關之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依前揭說明,本件應專屬被告主事務所、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3樓,此有被告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故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第1項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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