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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榮堅
相 對 人 中台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宜簡調字第94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件為證,且核其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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