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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游家信
相 對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李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即106年宜簡字第276號案件)業經本院裁定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事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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