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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157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6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6日公示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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