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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159號
原 告 劉志宏
被 告 劉俊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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