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6,宜簡,159,2017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159號
原 告 劉志宏
被 告 劉俊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