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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270號
原 告 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文
訴訟代理人 許以文
廖學興律師
劉致顯律師
被 告 游秀經
游秀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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