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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吳怡靜
被 上訴人 劉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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