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6,宜簡,285,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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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28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郭駿均
被 告 陸美英
陸陳阿緞
陸秀美
陸阿椪
陸文賓
陸文貴
陸文宗
陸美華
熊宇英
熊宇輝
熊宇文
周志遠
周淑暇
周淑娟
陸金土
朱萬全
朱宗弘
朱松輝
林良育
林寶耀
林炎煌
林秀鈴
李朱美雲
朱美蓮
陸阿邁
陸振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9,1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1,330元,尚應補繳1,100元,又原告應補正被告陸文宗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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