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6,宜簡,46,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46號
原 告 林家如
被 告 王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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