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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58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先位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240元;
備位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227元,折合新臺幣為97,704元【計算式:美金3,227元×30.277(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6年6月6日臺灣銀行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新臺幣103,240元定之。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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