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6,宜補,156,2017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胡嘉琪
訴訟代理人 陳啟仁
被 告 陳淑美(陳樹木之繼承人)
陳春安(陳樹木之繼承人)
陳順安(陳樹木之繼承人)
陳秀妹(陳樹木之繼承人)
陳美鳳(陳樹木之繼承人)
陳麗珠(陳樹木之繼承人)
陳郁玲(陳樹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一、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

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又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宜蘭縣○○鄉○○○段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法律關係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塗銷系爭土地及宜蘭縣○○鄉○○○段0○號之地上權登記,並未陳報是否有約定租金,而依土地謄本之記載則為「空白」,為無約定租金,依其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新臺幣(下同)44,216元【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607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8.5622平方公尺年息10%15=44,2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地價則為36,90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76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8.5622平方公尺)=36,907元】。

是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36,907元。

(二)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76,740元【計算式:依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占用面積59.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300元=376,7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合併計算核定為416,647元【計算式:376,740元+36,907元=416,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