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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83號
原 告 林敏寬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及同段26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宜蘭縣○○鄉○○段000○號即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鄉○○路0段0巷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依上述登記謄本,提出本件拆屋還地等事件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完整姓名與確實之住所或居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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