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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陳志豪
被 上訴人 新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956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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