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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小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謝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19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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