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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小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中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浩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宜小字第30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程序,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繳納,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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