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小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珏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