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7,宜小,384,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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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宜小字第38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林冠均即林貴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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