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救字第1號
抗 告 人 詹義正
相 對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5日本院107年度宜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