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1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游正毅
游陳淑貞
游同慶
游秀霞
游東賜
李秋馨(即游秋貴之繼承人)
游正濬
游文龍
游嬿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補正被繼承人游清水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故本院無法確定分割遺產之對象,亦無從特定被告為何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且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訊問期日當庭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之,亦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頁)。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