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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陳麗端
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
被 告 賴富厚即元信不動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報酬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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