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7,宜簡,24,201803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24號
參 加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聖益即簡焜薄、許素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為輔助原告而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聖益即簡焜薄、許素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7日具狀聲請為原告為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前開規定繳納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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