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林尚踴
林張秀鳳
林勇志
林勇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林尚踴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3,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